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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国海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焦点   来源:探索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月10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月10日,借用警示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人名人收决定。

经查,义持有买业部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卖股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票国买卖股票行为。海证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券营规定,违背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负责勤勉尽责的借用警示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人名人收规定,广西证监局现决定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义持有买业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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